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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規(guī)定:
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,強制報廢。
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,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,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。
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,沒收違法所得,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,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處理。
綜上所述:法律規(guī)定,扣留機動車,對駕駛人罰款:200以上2000以下,吊銷駕駛證!還沒有達到拘留的條件!
2016年03月18日 19:02